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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区商标转让有哪些好处?

作者:北京佳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11 08:31:46

很多人在商标侵权的理解中都会有一些这样那样的误区,今天我司就来为大家解答一个常见的误区。未经过北京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就一定构成商标侵权吗?答案是:并不是。

商标侵权是指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干涉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也是商标侵权行为。那就有很多人问了,这不是跟问题差不多吗?别着急,且听小编继续说。当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是否侵权要视其商标使用是否有正当的理由。

举个例子把,比如“本草”商标是某个使用在药品上的注册商标,但是另一个企业在口服液的包装上使用了“本草药中草药”的文字,以此来表示该口服液的商标成分。在这个案例中,“本草药中草药”是作为商品的正常说明,而不是作为商标也不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所以并不会构成侵权。所以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需要视其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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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行北京商标注册可避免自己无意侵犯他人权利,导致商标纠纷,产生巨额赔偿。

2、避免自己长期使用的商标因自己忽视而造成商标被抢先注册,导致自己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重新树立自己的新品牌。

3、商标注册有利于树立品牌形象,吸引受众,使自身在市场中更上一层楼。

4、商标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可对它的价值来进行评估。

5、商标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来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它的价值。

6、方便各个地方的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7、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优势多多包你满意,不仅可以帮助您保护自己的商标,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拓展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而且可以促进企业的长效发展!

许多企业认为,商标一旦注册成功,就将一劳永逸。但事实上,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商标纠纷、被“三除名”、被侵权等诸多问题。因此,企业的商标不能正常使用。稍有不慎,就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从而造成企业整体收入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对商标进行监控,及时了解商标动态,迅速采取措施显得尤为重要。《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批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北京商标注册后3年内未使用的,可以由他人申请撤销,让他人获得商标及其权利。

企业名称、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变更商标信息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更注册商标、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商标局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商标注册申请期间和商标注册后,允许他人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对注册商标有异议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或者请求宣告无效。商标委员会在一定期限内将商标注册情况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当事人应当注意不能忽视答辩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只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决定。商标权人不答复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可能根据对方的文字认定该商标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续展手续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每一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前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其价值一直在增加。此时,企业应当注意对与本企业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产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或者申请与本企业商标容易混淆的商标,防止对方恶意抢注,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发现对方恶意,应及时抢注:在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且错过异议期,他人取得商标注册证,将很难提出异议。也就是说,使用的商标应当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同,只能放大缩小,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不得自行改变。有时注册人出于美观或其他原因更改商标字体,例如将粗体改为普通字体。这种微妙的变化在实践中仍然是允许的。

但是,如果原来的后来变成简体字,这种变化太大了,是不允许的。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如在注册商标上加上方框、圆圈或线等小的改动是允许的。但是,如果变化较大,形成不同的外观形象,则可能构成注册商标的变化,甚至构成假冒注册商标。更严重的是,如果改变的外观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似,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核准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按照《同类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照不同类别提出。经批准后,以批准使用的货物或服务为准。

注册商标需要用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另行申请注册。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然而,在实践中,一些注册人往往由于不注意原始数据的保存而未能提交有效的使用证据,从而导致商标权的丧失。此外,在对外登记过程中,一些国家的登记机关还要求提交使用证据,或者在双方发生争议时,根据使用证据确认权利。因此,登记人,特别是经营管理不规范的中小企业,更应重视使用证据的保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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