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标注册有哪些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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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有哪些侵权风险?

作者:北京佳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07 08:28:10

现在注册公司的创业者都知道,商标是具有唯一性的,但是我们在提交商标时,就会觉得反正大不了就被驳回,那么北京商标注册的侵权风险有哪些?

1、未经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8、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9、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10、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11、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很多外资公司初创期业务和工作人员并不多,如果专门花钱请一个财务人员,还需要额外的加大投入,而注册公司小编的建议是可以选择一家靠谱专业实力强的代理记账公司,找到了合适的代理记账公司,但是不知道有什么流程,那么注册外资公司代理记账流程是什么呢?注册公司小编接下来先分别为大家介绍外资公司注册流程和外资公司代理记账流程。仅供大家参考。

一、外资公司注册有什么操作流程

1.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外国企业或外国居民。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对中国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国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但必须是中国公司。

2.外商投资企业监事如果有监事会,至少需要三名监事。如果没有监事会,可能只有一名监事,即监事可以是外国个人或中国大陆居民。在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时,必须提交主管的身份证明。

3.外资企业董事外资公司成立时,可能有董事会,也可能没有董事会。如果它没有董事会,就需要有一名执行董事。外资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可以雇用内地居民,也可以任命外国个人。外资公司注册时,董事需要出具身份证明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实际投资。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资公司各种行业法规中规定的最低外国投资者,转入外资公司的外汇账户,并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5.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名称向外资注册公司时,必须首先批准公司名称,并且必须提交多个公司名称以进行名称检查。检查注册公司名称的规则是,在同一个行业中,公司名称不能有相同的名称或相同的名称,如果有多个名称,需要打开来检查名称。

6.经营范围注册外资公司时,业务范围必须明确,未来的业务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内的字数少于100个单词,包括标点符号。

7.公司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的办公地址,需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发票

8.法定代理人外资企业需要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之一,也可以被聘用。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注册外资公司时,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照片。

二、注册外资公司代理记账流程

1.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制作会计凭证、生成账户汇总表、登记总账和明细账,最后生成会计报表。

2.纳税申报: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3.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种月度和年度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缴纳。

5.工业企业免税、抵免和退税核算:包括在退税申报软件中输入原始数据,处理预申报,生成并打印出口退税清单和汇总表,最后处理正式申报。

6.财务和税务咨询:常年或特殊的财务、税务咨询和咨询。

7.税收筹划:在所有税收负担中,为企业选择最有利的税收计划,合理避税。

8.与审计相关的服务,如企业审计和验资。

9.代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工商检查、登记、变更和注销。

10.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的其他相关经济业务。

从在先企业字号所有权人的角度,应当考虑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条款来进行维权。一般来说,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

(1)企业名称的登记日、使用日早于商标注册申请日。实践中通常都使用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加以证明。

(2)该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实践中通常使用企业宣传资料、使用时间、经营业绩和规模等来证明企业的知名度。

(3)该商标注册与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可能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谓的“导致混淆”,是指该商标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企业名称权人,或者与企业名称权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认定是否混淆,要考虑企业名称的独创性和企业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独创性越高,企业的知名度越高,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就越高。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企业名称权人提供的商品原则上应该是相同或类似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所说的“企业名称”具体包括:依法在工商等企业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依法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的名称以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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