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标注册有哪两个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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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有哪两个基本条件

作者:北京佳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05 08:27:00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权人为取得商标专用权,按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局审查批准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查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北京商标注册有两个具体条件:首先,它应该具有法律要素。凡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货物与他人的货物区分开来的可见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视觉不能感知的音响、嗅觉等商标,不得在中国注册。

第二,商标应当具有鲜明的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一是商标本身固有的显著特征,如具有新颖意图和独特设计的商标;二是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特征,如直接描述商品质量和其他特征的叙述性标志注册为“第二意思”商标,用于取得显著特征和易于识别的。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所有权的过程,也是商标从无到有的过程。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如果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仍有六个月的宽限期。延长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商标局将在期满后撤销申请。好的助理网络代理的优点:专业:员工的主体是从业十多年的专业人员。严格控制搬运过程,确保每个环节的准确性,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的专家服务。省事:简化了传统的办理流程,客户只需在线操作,轻松享受一站式服务;创业伞通过上门接送服务降低客户的出行成本。省心:产品定价规范,各环节规范清晰,全程监控,实时了解业务进展。

提及大型综合超市“欧尚(Auchan)”,很多人并不陌生。鲜为人知的是,围绕着“欧尚”二字,法国欧尚控股(下称欧尚控股)与山东省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财源事务所)在华展开了一场商标纷争。

历时6年多,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近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财源事务所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9611054号“欧尚”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财源事务所于2003年11月10日登记成立,系一家商标代理机构,经营范围为商标代理。

2011年6月17日,财源事务所向商标局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2012年5月20日,商标局对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诉争商标的法定异议期内,欧尚控股的前身欧尚集团于2012年8月20日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欧尚”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财源事务所系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且侵犯了其对“欧尚”享有的在先商标权。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异议裁定,认为欧尚集团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欧尚集团不服商标局所作裁定,于同年11月15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5年1月30日,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财源事务所系为商标代理机构,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超出了其商标代理服务范围,违反了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即“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诉争商标应不予注册。

鉴于已经依据上述规定认定诉争商标应不予注册,商评委遂不再对诉争商标是否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其他规定进行评述。综上,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财源事务所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裁定,随后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我国现行商标法虽然增加了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但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该项规定对诉争商标并无约束力。

同时,财源事务所称诉争商标系其依法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与欧尚控股在先注册的“欧尚”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无关联,而且诉争商标经大量使用,已获得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广泛认可。

综上,财源事务所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所作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针对诉争商标是否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财源事务所的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为商标代理,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代理机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受到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限制。

该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显然不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所指商标代理服务范畴,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财源事务所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财源事务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在注册公司时,我们需要的第一件事就是人们可以看到的名称。因此,这里是小编向您介绍小编公司的著名规则和建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名称规则

1.企业名称不得在同一企业注册机构注册,同一行业内批准的企业名称也应相同。

2.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3.公司名称中不得包含可能引起公众欺骗或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二,公司名称暗示

1.公司名称应简短明了,名称少,笔画少,易于与消费者沟通,容易被消费者记住,引起公众遐想,意味更丰富。

2,公司名称应考虑世界的通用性,公司名称应具有丰富的吉祥色彩。

3,公司名称应具有自己的唯一性,具有个性的公司名称可以避免与其他公司同名,以免引起公众记忆的混淆,并可以加深公众对公司的印象。

4,公司名称应具有非凡的野心,影响力和挫折感,给人震惊。

5.公司名称的选择应具有时代感。富有时代感的名字具有鲜明的特色,顺应时代潮流,可以迅速为公众所接受。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个规定看着理解很简单,但是最后写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中的“混淆”却不好理解。首先混淆这个词就充满很多不确定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反向混淆”、“初始兴趣混淆”等晦涩概念,这样我们就更难区分开各种混淆的含义。理论和时间中一般根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的时候所需要经历的过程,在这个因识别商标所导致的商标混淆,我们可以将其区分为“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后混淆”三类。小编着重来说说售前混淆。

售前混淆又称“初始关注混淆”或“初始兴趣混淆”,是指使用侵权商标,使得消费者在消费前对商标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注意力和购买力转移到侵权商标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上。就拿最普通的例子来说,我们在路上远远看到KFC,以为那就是肯德基,很开心的想去吃,结果走进一看却是KFE,是山寨肯德基。这就是所谓售前混淆。

售中混淆容易理解,即在销售的过程中消费者容易误认产品或服务来源。

售后混淆又称为旁观者混淆,消费者在销售过程中并没有混淆,但是销售后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或服务的认知错误,同样也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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