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标注册为何要有品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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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为何要有品牌意识

作者:北京佳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23 08:02:10

目前,商标代理机构的无序竞争引发价格战,造成现在很多申请人对商标代理费用存在错觉,把那些低价拉客的公司报出的价格误认为是正常的价格了。在这提醒任何申请人:北京商标注册要有品牌和品质意识,要更多地关注自己商标权益的保护。商标注册代理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知识产权服务工作,代理机构只有收取合理的费用才能细致地作好商标策划,并保障代理机构的持续经营。请注意:低价可能要付出以下代价:

一、不能有效避免注册风险:低价意味着几乎无利可图,所以他们不会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作详细的商标查询,更谈不上商标注册策划了。更有甚者,有的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不做任何查询,哪怕是简单的查询,就直接提交,后果可想而知。

二、商标权益不能得到完全保护:商标要注册哪些类别,代理人首先要了解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然后花时间在商标分类中仔细检索。在此基础上,代理人才能作出相应的商标策划和注册方案。稍有遗漏,申请人的商标权益就不能得到完全保护。

另外,一些新成立的代理机构,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实践经验更是匮乏,为了拉客户,低价吸引申请人,或者对有意向客户死缠烂打,誓有不让我代理不罢休之势,找这样的代理机构,自己的权益能够很好的获的保护吗?更有甚者,不少代理机构尤其是新成立的机构,在商标局催费下还要拖欠国家规费,对于逾期仍欠缴商标规费的商标代理机构所代理的申请书件,商标局将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如要获得更多欠费商标代理机构名单请浏览商标局发布的《关于对欠费商标代理机构催缴商标规费的通知》,选择这些代理机构时,请慎重考虑,注意自己权益有没有保障!

三、找不到原来的代理公司:代理机构自身存在经营成本,过低的代理费存在欺诈性成分,常常是该商标代理机构将要倒闭的先兆。几年来,我们看到低价抢客户的公司经营不下去都消失了。商标代理机构倒闭,使得该商标在审理等过程中无人过问或管理,其导致的直接受害者是申请人。

鉴于相当多客户的受骗上当,建议您查阅黑代理的骗人伎俩。现在,一些不良机构和个人也混杂其中,以低价注册、包成功等等诱饵招揽生意,以下曝光“黑代理”骗人的几种伎俩,提醒广大商标申请者注意:

伎俩一:低价招揽“黑代理”抓住一般人贪小便宜的心理,以超低价引人上当,甚至号称免费办理。不少黑代理还以网上的免费查询冒充商标局专业人员的收费查询,收取查询费,或诈称其代理费包括了上述的收费查询,蒙骗申请人。现在,正常的代理机构收费要2000元左右,因为国家商标局每受理一件商标会收取固定的费用,代理机构自身也存在经营成本,过低的代理费存在欺诈性成分,过低的代理价常常是该商标代理机构将要倒闭的先兆。服务水平低下,拖欠商标局的商标规费,尤其是商标代理机构倒闭,使得该商标在审理等过程中无人过问或管理,其导致的直接受害者是委托人。所以申请人千万不要贪图便宜而因小失大,给黑代理可乘之机。

伎俩二:作虚假承诺,口头保证能顺利取证。商标注册有严格的法律审查程序,其本身客观存在一定的风险。有的代理机构向客户口头承诺保证成功,有的则不管类别与商品,随意选择注册,有的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核定商品及使用商品范围,还有的甚至申请不上报,出示假受理通知书,在适当时候席卷而逃,人去楼空、卷款逃逸。申请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来源不对称造成申请人容易上当受骗,商标审查权在商标局,并非代理人所能决定,申请前的查询及查询结果的判断均直接影响商标申请注册的成功与否。“黑代理”一般没经过查询就接单,或查询后明知有在先注册商标,但为了牟利还是申报。

经营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时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同时具备的两个法定条件,即:

第一、经营者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第二、经营者能够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并能够提供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经营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时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同时具备的两个法定条件,即:

第一、经营者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第二、经营者能够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并能够提供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下面商标注册公司从举证实务角度做一下要点阐述:

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多所购进商品的商标应当尽到基本的商标权瑕疵审查义务。这种审查义务在经营者商标侵权免责时表现为经营者通过举证自己的审查义务已经尽到从而证明对商品侵权并不知悉。商标注册公司阐述司法实践中考量经营者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的关键点如下:

1、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及品牌影响力。如果经营者经营规模较大,对此类经营者的管理应当更加规范,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经营者的进货规范化往往要求更为苛刻。

2、经营涉案商品或类似商品的时间。经营者如果经营涉案商品或类似商品的时间较长,则其应当知悉涉案商品的一些常见商标。

3、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如果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则作为经营者应当对此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的真伪给予更高的真伪审查义务。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以上几点不需要均具备才会被认定为经营者已知悉所售商品存在侵权,但任何其中一项,如果经营者举证不当均有导致免责要求无法获得支持的风险。而就经营者的瑕疵审查义务举证要点而言,其实仍然是在围绕“合法取得”的证据而展开。

另外,实务中,商标权人为能够有效举证,有时会向经营者发出律师函或其他侵权告知函,警示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已经存在侵权。经营者如果置之不理,则如果情况属实,经营者的侵权赔偿责任无法免除。当然也有的商标权人为获得侵权赔偿而故意先不做侵权警示,而是在诉讼中直接要求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由此案件的焦点也将转为经营者能否“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义务方面。

工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的消费者申诉你知道哪些?本章我们就来聊这个话题,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话不多说,请大家和注册公司解说小张来一起了解。

(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法责任的;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已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已权益受到侵害的;

(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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