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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询已经注册的商标?

作者:北京佳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6 08:43:19

《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北京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法人主要指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主要指没有法人资格,但具备一定的财产和组织机构的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中外合营企业,以及一些乡镇、街道和村办企业,等等。自然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个人。实际上,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对于我国的企业和个人申请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并没有任何的限制。对于外国的企业和个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一些规定,我们会在其他问题里说明。

但是,2007年2月,商标局出台了名为《关于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对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进行了一些限制。自然人要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同时持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营业执照或者个人合伙营业执照等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核准从事生产经营的登记文件才能申请注册商标,同时要求申请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不得超出登记证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其一,必须要实际从事生产、销售;其二,申请核定使用的商品要限于自己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防范一些不从事实际生产和销售,专门以抢注商标并转让牟利为业的企业和个人的不法行为。《关于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对上述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实际上就是对《商标法》第4条的进一步明确和延伸。但是,这两个条件在实践中执行的并不严格,商品提供者经常可以在自己并不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取得注册商标。

商标设计选择什么颜色,并不是一时心血来潮随便定一个那么简单,其背后有着深刻的心理学规律。正如可口可乐和中细软的品牌色都是红色,其代表的是充满梦想与激情。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颜色在商标价值中占据的作用,远比你所能想象得要重要。我们的大脑对颜色有固应的程序,这塑造了我们的思想和情感。有研究表明颜色能够改变人们的购买习惯。在网购、广告和市场营销的竞争中,颜色能引起约80%的购物动机改变。虽然人们对颜色的认知带有主观意味,但有些颜色的影响有着一致的意义。

下面,小编带您看看这些运用在商标中的颜色,拥有着怎样神奇的力量吧?黄色:具有矛盾的信息。明亮且非常醒目,常用于让商标得到关注、创造幸福和温暖。一个梦想,一种生活就是幸福的模样白色:和平与纯洁的通用色,常见于商标的反白或负空间。千帆过后,蓦然回首,亭台依旧红色:浓烈的色彩,能从献血与战争中引出爱与激情的强烈情感。在商标中常用于抓住观众的注意力,已知可提升血压和饥饿感。强烈的情感认同,浓浓的京情京味美丽的色彩轻舞飞扬橙色:结合红色与黄色的特性,常用语引起注意。常见于创造顽皮、刺激情感或食欲的商标。一种鬼马风格飘忽眼前紫色:意味着贵族、神秘、崇高和复杂。作为红色与蓝色的结合,兼有冷暖属性。可见于教育相关或奢侈品的商标。

高贵亲切可以兼得蓝色:使人平静的颜色,可唤起对权威、成功和安全的想象。是常用的商标颜色,在政府、医疗和《财富》500强公司的商标中广泛应用。高贵专业瞬间突显绿色:代表生命与新生,是安静并使人镇定的颜色,但也能代表嫉妒和缺乏经验。常见于表现生态友好的公司商标。生命因绿色而新鲜棕色:象征自然、木制和公共事业。由于其朴素和中性的特点,常用于建筑或法律相关的商标。这一切来得刚好灰色:中性并且冷静,由于中性能与其他颜色很好搭配,常用于标识的类型。高大上有情趣黑色:给人一种庄重感,广泛用于权利的标识。由于其显著、简单和高雅的特性和可见于很多商标。黑色就比其它颜色高雅吗?

色彩是设计者最有利的非语言表达形式之一。它为商标设计提供了一种传递含义和信息的手段。设计者需要选择适合的颜色并理解这些背后的意义。在你欣赏商标设计的同时,不妨花点时间考虑一下这些颜色的含义,以及它们会如何影响你的购买决策。说明:以上LOGO设计均出自中细软设计师之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平台所发的一切原创或转载的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商标抢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北京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我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

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我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其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这仅能说明:1.自主决定导致其顾此失彼;2.商标权利意识淡薄;3.眠于权利之上。

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视所有的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为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因而从根本上否定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这与我国《商标法》是相悖的。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二)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商标注册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

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以往由于我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我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三)抢注驰名商标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抢注其他在先权利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权利冲突问题,一些在后权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恶意将他人已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等其他权利注册为商标。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商标注册在先权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并在专利法、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

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专利权、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综上所述,面对形式多样的商标抢注行为,只有明确他们各自的法律性质,才能通过已有的商标法律制度予以迎头痛击,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发明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会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发明专利申请作出审查结论之前的必经程序。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基本原则、内容、进行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审查:请求原则,申请人只有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之后,实质审查程序才会启动,并且审查员会根据申请人依法正式呈请审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听证原则,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申请人至少会有一次针对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程序节约原则,审查员在不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的前提下,会尽可能地缩短审查过程,设法尽早结案。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时,需要判断申请文件是否存在专利法及实施细则所不允许的缺陷,这些缺陷通常包括实质缺陷和形式缺陷。专利申请保护的客体必须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不能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申请保护的主题不能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的客体,即: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申请人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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