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中的近似是怎么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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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的近似是怎么判定的?

作者:北京佳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01 08:31:09

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而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标法的意义上,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显然,判决书所引用的规则已经不局限于商标的音、形、义、构图、颜色等要素的机械对比,而是更关注于商标中最具识别性的要素。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有诸多不合理的限制,其中最引发争议的有两条:(1)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2)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后者涉及的是商标管理权与质量监督权两种行政管理职权的分工的争议,而前者正是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本身的音、形、义所作的严格限制。

事实上,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出于外观设计的需要,在不改变识别性和显著性的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商标使用人往往有必要对商标的字体、构图等作一些调整,为此,商标使用人就不得不再另行申请一个北京商标注册。同时,很多侵权人也利用了这种机械的限制,把显著性相同而音、形、义存在一定差别的文字或图形注册为商标,然后大肆制作仿冒商品。

对此商标所有人不得不考虑把商标音、形、义的各种变化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以防止他人仿冒。上述种种情况的存在使我国成为有名的商标申请大国,几乎每个稍有名气的商标均会随附申请几十个近似的商标。而国外商标法确立的是要素不变的原则,即商标专用权人可以改变商标的标识,但不能破坏商标的显著性。因此,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商标作一些不破坏显著性的修改,而他人使用音、形、义有差别而显著性、识别性相同的商标则构成侵权。

商标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的来源,商标的显著部分是否被恶意使用才是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可的要素比较原则跟国际通行的判断原则更为接近。根据这个原则,如果某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部分为AB,则他人使用的任何包含了A、B或AB的商标均构成近似,不管他加上前缀、后缀还是其它音、形、义有差别的修饰。从而商标侵权可以毫无争议地被认定。

商标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逐渐受到企业的重视。但商标细节的管理决定了商标能否长期经营。商标信息变更是商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我们将向您介绍如何操作商标信息的变更。首先,我们应该知道什么情况下需要改变商标信息商标需要转让时,需要变更申请商标的主体(即拥有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商标主体为企业时,企业名称变更,商标也需要变更;商标主体是企业,需要变更营业执照地址的,商标地址也需要变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款规定:“北京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期间变更注册商标、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商标局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

如标的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变更商标信息,将造成以下影响: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主体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申请变更,否则将面临被撤销商标的风险。

此外,商标使用满三年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商标局将向商标注册人发出通知。如果申请人的地址发生变化,而申请人没有联系上,企业很可能不会收到通知,商标主体的证明也会延迟。为了保护品牌价值,更好地销售商品,许多贸易或电子商务企业都需要申请商标。一般情况下,进入或电子商务时,需要核对商标信息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如商标主体相关信息未及时变更,造成信息不一致的,不得进入或电子商务平台。

企业或者个人转让或者授权商标时,商标局需要核对商标注册信息与营业执照的地址、名称是否一致。发现商标信息不一致的企业名称、地址,商标局不予受理,变更申请需在商标转让授权前提出。根据商标法,商标的使用寿命为10年。商标期满,需要申请续展,申请续展时,还需要核对资料。如果发现信息不一致,续展申请过程将更加复杂和困难,可能导致商标申请人未能在期限内完成续展申请的相关手续。

一般来说,完成商标信息的变更需要很长时间,大约4到7个月。因此,当商标主体信息发生变化时,有必要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不要等到商标转让、商标结算、商标续展时才发现信息不一致,影响商标的使用,甚至导致经营多年的商标被抢走。

北京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要怎么办?商标在申请注册的过程中,随时都会有可能因为某个流程不合格不达标,导致商标被驳回。那么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要怎么办?今天商标注册公司就为大家整理介绍:

1、对于涉及在先商标的相对驳回理由,在收到驳回通知的时候,首先应该对《驳回通知》的引证商标信息,核对内容主要包括:引证商标状态、指定商品是否类似等。对于引证商标的状态,首先要和中国商标网上的引证商标状态信息进行核对。如果发现引证商标已经无效或者在相冲突的商品和服务上已经部分无效,则在复审中通过提交引证商标的无效信息就很容易克服。

2、对于引证商标提交异议、无效、撤销。对于引证商标是恶意抢注申请商标的情况,如果引证商标尚未注册,则可以在引证商标初审公告后,依据《商标法》第33条向商标局针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如果上述引证商标已经注册或者该引证商标为不当注册,申请人可依据《商标法》第44条或第45条及时向主管机关提交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如果引证商标最终被不予核准或者无效,则引证商标的障碍将被克服。

3、对比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审查员在判断商标近似的时候,主要参考商标局编辑印发的《商标审查标准》。因此,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的时候需要基于《商标审查标准》综合分析和判断审查员驳回申请商标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同时判断,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近似判断是否和《商标审查标准》所描述的具体内容基本一致,是否含有例外情况。

4、提交同意书/共存协议,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如果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本身或者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一定差异,则申请人可以考虑和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出具同意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商标同意书》或者签署《商标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共存。商标所有人经协商同意出具商标同意书或者签订商标共存协议的,通常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采纳商标同意书或者商标共存协议,作为商标注册的依据。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要怎么办?商标注册涉及的内容比较多,需要申请人掌握较多的知识,对于不是从事这个行业的人来说重新掌握是比较困难的,也花费时间较长,所以多数申请者都是直接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办理,不仅省时省力,后期遇见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也都可以直接协助解决。

建议企业合法使用商标应注意以下几点:1.北京商标注册后要立即实际作用,并提交使用证明,不立即使用的,要提交商标作用宣誓书,否则可能丧失商标权。2.企业使用商标不要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更不能擅自仿冒、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也不能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结构或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3.要及时申请续展注册,防止因注册商标有效期满而丧失商标权。4.使用或申请注册的商标种类要多样化。根据美国商标法,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和音响商标都允许注册使用。目前中国大部分企业使用或申请的注册商标种类过分单一,只使用或注册商品商标,这不利于企业有效利用商标开拓市场,建立商标信誉。

商标使用策略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1.使用注册商标与不使用商标策略当今世界商标的使用仍其普遍,几乎没有不带商标的产品。同时,在日用必需品如药品方面则出现向非商标化逆转的迹象,这种作法的意图是控制包装和印刷广告费用,以便向消费者提供廉价商品。现今美国35万家零售店中有10万家经营无注册商标的大众商品。

2.使用保证商标策略保证商标也叫证明商标,是用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点的商标。使用保证商标可以使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更放心,提高销售量。但段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其商品必须保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如达不到标准,按侵犯商标专用权处理。

3.个别商标策略即销售者对每项产品或每一产品生产线使用不同的个别商标。这一策略适于那种把市场进行细分的厂家,这样,商标会更清新、更具体。由于个别商标与销售这个品牌的企业本身联系不大,因此一个牌子倒了,不会对企业其它产品产生多大的危害。当然,使用个别商标后,一项总的产品被分成了多个商标进行管理,要比管理一个商标更为复杂,必然会增加推销工作的难度和成本。

4.统一商标策略即企业对自己的某些产品或所有产品冠以一个统一的商标名称。对不同产品采用统一的商标注册名称。对不同产品采用统一商标名称可以导致品牌中不同产品之间的需求,某种统一商标已经确立和流行,便可以较小的成本和风险则顺利地在这一商标下推出新的产品。此外,统一商标策略比较经济,全部产品的推销工作可由推销员一并完成,只需进行一项广告活动。但不足之处在于:每一产品所得到的推销工作相对来说较少;新产品的失败会损坏同一商标名称下正形成的成功产品的项目声誉。

5.双重商标策略指企业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这样既可借助商标的知名度与信誉,又树立了企业生产的具体商品的形象。

6.商品许可使用策略商品许可其他企业使用或以商标向其他企业投资,是在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之后继续扩大影响、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好办法。但要注意监控,以维护商标信誉。

7.稳定使用策略在市场竞争中,商标信誉的好坏高低是至关重要的。商标信誉的建立,一般要有较长的时间,以便让消费者对商标以及商标专指商品有进一步的了解。只有坚持长期稳定使用商标注册好的商标,保持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长期不变,增加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才有可能提高其知名度和信誉,创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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