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个人商标变更要经历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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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个人商标变更要经历哪些流程?

作者:北京佳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18 08:56:10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当前,我国商标电子化、信息化注册水平不断提高,商标信用和大数据监管稳步开展,有效促进了北京商标注册便利化,加强了商标行政执法机制建设。去年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通过多次调研和充分论证,逐步实施了商标注册电子化的全过程,积极将网上申请从只开放到商标代理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申请人,扩大了受理商标网上申请范围,提高商标网上申请比例,努力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商标注册服务。2016年,中国在线注册商标超过300万件。

目前,网上商标申请数量已占申请总数的88%,近90%的商标注册申请是网上提交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力争在今年或明年初实施电子商标注册,包括颁发电子商标注册证书。在商标保护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商业体制改革,推动建立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机制;加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体系建设,推动商标注册、商标侵权假冒、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等信息纳入宣传体系;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不诚信企业协会》工商部门在监管联罚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开展部门信息共享和失信联罚,加强对商标信用的监管。

国家工商总局还探索大数据监管执法,开展商标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商标监管,加强合作系统商标执法信息共享;推进商标数据库开放,引导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利用商标数据库信息,完善商标,严厉打击。统计侵权假冒案件,积极推进注册商标保护联系信息数据库建设,为地方商标行政执法提供数据支持。目前,商标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已初步开发并投入试运行。

著名商标申请条件,每个企业在注册商标后都想将自己的企业商标升格为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都有一定名气的的商标便是著名商标,不过著名商标并不是那么好申请的,那么著名商标申请条件都有哪些?

1、申请著名商标需要该北京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依法使用,高新技术商品商标和民营企业使用商标注册满一年,另外该商标的商标权没有争议;

2、申请著名商标需要该商标为省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且享有较高信誉,近三年的广告宣传有一定的连续性和广泛的地域范围,并且在省内主要媒体有一定的广告投入;

3、申请著名商标需要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销售量和营业收入以及净利润跟税收和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处于领先地位;

4、申请著名商标对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的销售区域有着严格的要求,其中以省内销售为主的,需要至少覆盖九个以上市、州;以省外销售为主的,需要至少覆盖5个以上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而以出口贸易为主的,其年出口额必须在300万美元以上,并且企业需要在2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并获批;

5、申请著名商标对该商标的申请人的商业信誉有着明确要求,其要求申请人必须有良好及以上的商业信誉,并且近三年内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的行为,另外对企业要求必须有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6、申请著名商标对该商标所使用的产品质量要求必须达到双优标准,而且公司质量、环境以及安全管理也需要达到国际标准,并且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可,其产品在省内同类产品中质量优良,信誉度高,有着良好的市场前景。

按照惯例,北京商标注册是最有效的自我保护方式,但协和却被此事困住了。”以前,由于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不够,“协和”一词是由个人先注册的,“王一鹏说,这给协和医学院医院的商标注册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一开始,医院想注册“协和医学院”四个字,但审批部门表示,地名不能列入商标。后来,医院转而申请注册“协和医院”四个字,但审批部门要求他们与“武汉协和医院”、“福建协和医院”达成共识,医院很难申请注册。

据了解,在中国,只有三家医院允许使用“协和医院”的名称——协和医院、武汉协和医院和福建协和医院。因此,协和医学院医院通过商标注册消除假冒协和医学院的计划失败。”“事实上,协和三家医院都不缺病人,”王说,“但考虑到病人的利益受损,协和已经多次出面打击假货。”据介绍,协和医院近日频频接到社会和患者投诉,反映其被骗的是当地“协和医院”。

据医院调查,社会上一些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制作虚假广告或植入协和医学院医院标志,表明或者暗示与协和医学院医院有隶属关系和医疗合作关系;有的以“协和医学院”名义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进行欺诈性经营;有的假冒医院医生到诊所就诊等,上述行为严重侵权损害了协和医院的公共利益和声誉。记者昨日通过百度和谷歌搜索发现,目前全国各省设有“协和”字样医院和网站不下50家。这些医院主要治疗妇科、男科和不孕症。据报道和调查,协和医科大学医院发现,有四种方式侵害医院声誉,欺骗患者:第一类:声称与协和医科大学医院有隶属关系或技术合作关系。

这些医院自称为“协和医院的某个分院”或“协和附属医疗集团”或“协和医院的连锁医院”或“与协和医院的技术上下级关系”。二是在宣传材料上做“文章”。宣传册上印着协和医院独特的青砖墙和白玉栏杆,混淆了建筑标识中的事实;网站和宣传材料盗用了协和医院的工作照片;某“协和医院”只建了几座多年前,它号称是“百年医院”。三是打着康科德旗号,对药品、器械、化妆品进行虚假广告欺诈。

据说“协和医院的专家参加了某药品的临床鉴定会”,或者称该产品为“协和医院的专家开发的”。四是冒充协和医院退休专家到医疗机构办门诊、开展诊疗活动,或者为协和医院退休医生开发产品。患者多次举报的医生姓名经协和医科大学医院人事档案核实,证明历史上从未有过这样的人,但这些机构所提及的医生经本人确认与这些机构无关。

11月27号,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的结果。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周晓扬争议商标: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是“水立方”的唯一经营、管理机构。“水立方”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已经与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形成特定的、唯一的联系,成为奥运场馆名称和未注册商标,由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2003年初国家游泳中心设计方案包括“水立方”,在公开展示,2003年7月28日“水立方”被正式确定为国家游泳中心实施方案,对于这一历史性事件,中央、各地方电视台、网站等众多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前,不可能不知晓“水立方”这一名称,因此是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

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1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于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结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

“水立方”是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建筑物——国家游泳中心的名称,这一事实已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被申请人将“水立方”注册为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商品与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相联系,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与奥运会有某种关联,从而发生对产源的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的界定从立法结构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作为禁用条款,该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了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但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逐一列举,因此,该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更像是一个“兜底”条款。

即如果出现了第十条第一款前七项及第八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情形,当然适用该条款,如果出现列举情形之外但又确实有违主流的道德观念、有损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可以使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来制止商标的注册,以预防产生消极、负面的社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样的,简言之,“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判定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评委2005年12月颁布的《商标审理标准》中列举了“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二)有害于种族尊严或感情的;(三)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的:(四)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本等单位或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五)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六)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标记相同或近似的;(七)容易误导公众的:(八)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将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名称“水立方”作为北京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奥运会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

此种情形虽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之情形,但争议商标的注册确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二、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条件

1、“不良影响”条款的调整范围。“不良影响”作为〈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的组成部分,属于绝对理由条款,“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范围之内,如仅涉及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内容,由于商标法已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良影响”条款不同于其他条款维护权利人商标权等在先权利的立法宗旨,侧重维护国家、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因此,依据该条款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的主体法律未予限定。本案中提出撤销申请的主体是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其虽然为“水立方”的经营、管理机构,但其提出的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奥运会相联系,易误导公众之主张,属公共利益之范畴,并非主张其特定的民事权益,故本案属于“不良影响”条款调整范围。此外,如果一个商标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整体缺乏显著性,同时也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相关特点产生误认,此种情形下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显著性条款,而不应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2、只需存在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防止商标的注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道德观念产生负面的影响。而且“不良影响”一般涉及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标审查机关只需论证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会对国家、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需证明有不良影响的实际后果。

3、构成“不良影响”的判定。由于法律上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而现代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化,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有一定难度。个人认为应从几个方面考量:一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一般利益为大前提;二是主要考虑商标的常见含义。通常应考虑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在多个含义中考虑其主要含义,以一般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为主要考虑因素,而无需考虑注册人的设计理念和主观心态,也无需考虑商标注册人放弃该商标部分文字专用权;三是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历史背景、社会观念、市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道德价值观念为标准,全面考察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合评述从该案的审理可以看出,“水立方”虽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它属于奥运会这一国际性体育活动的标志性建筑物之一,与奥运会有着特定联系。类似的标志主要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或其它公益活动的会徵、吉祥物、宣传语或其它标志物,如“世博会”会标等,此类标志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亦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将此类标志注册为商标,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予以制止。

鉴于《商标法》对此种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但又确属不应注册为商标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由此我们亦可认识到设立该条款作为“兜底”条款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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