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个人商标续展的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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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个人商标续展的相关规范

作者:北京佳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27 08:36:34

根据高企认定办法,在知识产权的使用次数上,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Ⅰ类知识产权不限次数。举个例子:A公司拥有1项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软著并于2016年顺利通过高企认定,其后,A公司的子公司也想认定高企,则这1项发明专利可以变更申请人,在子公司认定高企,知识产权评价中继续使用,其他的5项实用新型专利和5项软著均不可在高企认定中继续参与评分了。

假如A公司2016年通过高企认定,那么2019年该企业参与重新认定时,也只有这1项发明专利属于Ⅰ类可以在知识产权评价中继续使用,其他的都不可以。同时还要注意,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高企及高企资格存续期内使用。例如:A、B两家企业共同为一项国家发明专利的权利所有人,A企业在2018获批为高新技术企业,那么B企业在2019年申报高企时不可再使用该发明来申请认定。

那么,一类和二类知识产权有什么区别呢?

一类知识产权

1、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申请难度、周期长,这个大家都知道,很多企业选择从总公司或其他渠道以转让的方式获得,在高企认定评分体系中,转让来的专利得分一定小于自主申请的,企业在高新申请前可进行综合分析后,在考虑自己是申请还是转让授权来获得。

2、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这些在高企认定中都不太常见,有这类资质的企业就可以轻松坚决掉知识产权不足的问题了。

二类知识产权

1、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审查周期已延长7-14个月,申请就能下授权是不可能的事儿了,应至少提前1年开始申请。

2、外观设计专利外观专利到底能否用来申报高企认定一直备受争议,实际上高企认定认可的知识产权范围中并未将外观专利排除,可以用来申报,但“含金量”有待验证。

3、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在高企认定中最为常见,因申请门槛低、下证周期短备受企业青睐,但在这里提醒大家一点,如企业产品真的跟软件完全挂不上钩,千万不要硬凑。

在“撤三”案件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复审的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相比,并不完全一致,存在繁体到简体、黑白到彩色、普通字体到艺术字体等变换,甚至涉及组合商标的拆分,或文字、图形商标的组合等各种“变形使用”的情形。

实际中“变形使用”的标识能否被认定为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关键在于判断两者之间“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然而,“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的具体裁量标准,尚付阙如,这也就自然成为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复审商标所有人所拥有;第二,撤销申请人或案外人所拥有。

前一种情况下,复审商标和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同属于复审商标所有人,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虽有不同,但在来源识别的意义上都指向复审商标所有人,复审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并未被减损破坏。后一种情况下则不同,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踏入了他人商标的保护范围,在来源识别意义上指向了他人的商品或服务而不是复审商标所有人,此时复审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已经受到减损破坏。

区分以上两种不同情况,并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不仅在法律逻辑上能够自洽,也能够更有效地抑制恶意注册,净化和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情形一: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权利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撤三”案件中,在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商标权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从严掌握使用证据的裁量标准一度占据主流。如下图所示,市高级人民法院在“Croco”、“BUCCELLATI”、“WEWE”、“MONTAGU蒙塔果”几个“撤三”复审案件中,均认为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与复审商标所有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一致或更为接近,认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其他注册商标,从而判定复审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应予撤销。

但是,市高级人民法院在“JIM”一案中,对上述裁量标准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认为“因商标权人拥有其他注册商标而否定商标使用,缺乏依据”;而该院在“雷博”一案中,则更进一步指出“实际使用的标志虽与注册人另一注册商标基本一致,但并不影响复审商标发挥其识别功能”。

2018年在最高院审理的“LAFITE”撤三案件中,最高院首先对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认为“商标是用于标识商品与服务来源,以担保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具有同一性的标记”;针对复审商标“LAFITE”在实际使用中的几种形式“CHATEAULAFITEROTHSCHILD”、“CarruadesdeLafite”、“DOMAINESBARONSDEROTHSCHILD(LAFITE)”、,无论这些形式是否属于商标权人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最高院均认为这些实际使用形式与复审商标“LAFITE”相比,显著特征并未发生改变,特别是对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而言,“LAFITE”明显更易呼叫、记忆和识别,“LAFITE”的实际使用情况,并未影响消费者根据上述标识建立复审商标“LAFITE”与拉菲酒庄之间的特定来源指向关系。

高院“雷博”案、最高院“LAFITE”案,都不再纠结于实际使用的标识样式是否为商标权人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而是从商标质量表彰功能、来源识别功能的视角去判断实际使用的标识和商标权人之间的来源指向关系是否发生改变,在这个基础上再去判断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从商标法的法律逻辑上讲,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在于区分不同经营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在于区分同一个经营者拥有的不同注册商标,如果同一个经营者注册有多个包含相同核心要素或者说显著识别要素的“系列”商标,只要显著识别要素不变,商标的产源指向就不会发生改变。

此两案的判决,也为企业申请注册“系列”商标免除了后顾之忧。情形二:实际使用的标识踏入他人商标权利范围“撤三”相对无效宣告来说成本低、效率高,是商标权人清除恶意注册商标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在该恶意注册商标确实投入了商业使用时,通过“撤三”解决恶意注册的成功率就会大大降低,因为“撤三”毕竟主要判断的是该注册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而不是此种商业使用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当然,在使用证据的宽严标准掌握上,则可以考虑他人在先权利的显著性、知名度,复审商标与在先权利的近似度、关联度,甚至主观恶意等因素。如“ONLY旺利及图”撤三案中,法院认定实际使用的标志“ONLY”与复审商标“ONLY旺利及图”差别较大,未认定复审商标有效使用;此案中存在一个可能影响法官心证却未被明确指出的事实,“ONLY”是他人在先的知名服装品牌,但判决书从未对这一事实明确表述。

再如“汇源及图”撤三案中,法院从使用证据的证据链不完整等角度否定了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亦未理会这一事实:本案中水果罐头上实际使用的商标形式“”“”,与复审商标“”差别较大,而与果汁饮料上的驰名商标“”更为接近,此时“变形使用”的商标标识指示来源的功能已经受到减损破坏。

近来不少北京商标注册的客户都会问到几个问题:我的商标提交申请了,什么时候才能使用呢?商标要拿到注册证后才可以使用吗?商标注册要一年多才能拿到证书,我的商标要一年以后才能使用吗?我的商标现在使用会不会违法啊,问题有非常多,但是这都难不倒小编,下面我们会一一为你解答。

其实商标在拿到注册证书前的使用也分为几种情况的:第一:与在先权利存在冲突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法条里面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及字号等等。其中最容易引证的是商标权,如果申请的商标和在先商标存在冲突,那么驳回的几率将大大提高。所以一般我们建议客户不要申请风险比较高的商标,当然有的客户觉得商标很重要还是会进行申请,这种时候一般我们也会建议客户尽量前期不要进行推广使用,因为有可能商标申请不下来,还被在先商标告侵权,这样造成的损失就很大了。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由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通常情况下行业通用名词及产品形状等商标不能注册。因为行业通用名词是大众都可以进行使用的,如果你想自己独占性的使用,那么必须投入大量的宣传推广,使消费者一听到商标名字就能联想到你的商品或服务,这样商标才能注册成功!像今日头条;这类案例撰写文章时已经引用过无数次了,这些为数不少的案例都足以证明行业通用名词做商标使用时大量、长期的推广有多重要。所以,如果大家有计划注册行业通用名词,那么前期一定要大量的推广使用,获得显著性,这样将会大大增加注册成功的几率!

第三:禁止注册的商标这种情况主要是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详细情况太多,小顶就不一一解说了。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触犯本法条的,小顶都是建议不要去申请啦,如果还是要坚持去申请的,小编建议前期不要使用,因为申请成功率(指物体在单位时间内所做的功的多少)太低啦!

第四:自己独创性商标很多客户申请商标都是带着自己的创意来的,像这种独创性商标,查询结果也良好的情况下,小编一般建议前期就可以小规模的使用,等待商标获权以后再投入大规模使用,这样是最保险的做法。通过以上可以得知:商标并不是要拿到注册证以后才能使用,拿到注册证后再投入使用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证明你的商标是合法注册正当使用的、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假如你的商标有独创性,查询结果也良好,在提交申请后可以进行小规模的使用的。如果你申请的商标缺乏显著性,那么在申请时就要投入大量的推广使用,使商标获得显著性,这样才能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我们都知道申请发明专利含金量是专利权中最高的,申请成功后,给企业带来的好处也不少,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对自己的发明创造进行法律层面的保护,专利申请就是方法之一,申请专利有什么条件?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三种不同的保护对象授予专利的条件也不相同,下面来看下申请专利的需要哪些条件呢?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发明专利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授权及公告7个阶段,申请专利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必须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并按照规定格式填写。

以上三个方面是关于申请专利需要具备的条件,希望能够对大家的申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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