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标注册驳回的理由有哪些
北京商标注册被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人最不希望看到的结果,但是如果触犯了一些商标注册中要注意的事项及相关规定,也无法避免商标被驳回的命运,为此当我们的商标注册被驳回时,我们要及时的采取应对措施,解决问题。商标注册驳回的理由有哪些?
首先,我们还是先看看商标注册被驳回的理由是哪些吧,因为每个注册商标被驳回都是有一定原因的,具体的常见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商标查询不利导致近似商标被驳回:由于商标申请人没有办法详尽查询近似商标的所有内容,不免有遗漏的现象发生,不能被排除的近似商标在申请时会被商标局驳回。
2.盲查期导致的近似商标被驳回:由于商标局不可能将当天所有的申请注册商标录入系统,能查到的数据一般都是3个月以前的,因此存在一定的盲查期。此种情况下,后申请的商标会被驳回。
3.违反强制规定:申请注册商标驳回的原因最基本的就是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注和禁用条款。
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步骤?当我们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时,如果我们的驳回理由是相对的,则我们可以通过申请注册商标驳回复审挽救商标,其主要的流程步骤:
1、实质审查没通过予以驳回的商标,如果不进行驳回复审,该商标无效,申请程序结束。如果进行驳回复审的商标,等待下一步流程。
2、商标复审申请提交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进行复审,做出复审决定,复审通过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程序同上面的初审公告后的程序。
3、复审未通过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由法院来判断该商标是否能通过实质审查。
4、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人民法院,如果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原被告双方均可以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申请专利的好处无需再说,但你可知道在专利被授权以前,专利申请权也是一种可以用来转让的权利?同样可以帮你赚取经济利益!那么专利申请权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转让呢?转让过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今天小知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设计人可以将自己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第二种是设计人已经向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但还未拿到专利授权书之前,可以将自己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他人。
这两种情况的本质都是专利申请权的权利主体发生的改变,不同点是两者发生时所处的专利申请阶段不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在什么阶段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双方都要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也许你已经听得晕头转向,接下来就结合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A和B双方约定,B将其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给A,由A自主办理专利申请,B放弃专利申请权;A支付给B专利申请权转让费20万元,其中,合同签约后预付10万元,合同公证后补付10万元;合同签字生效后,即由A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合同还约定,以后不论A在生产中的经济效益如何,B无权再要求A支付报酬,亦不承担经济退回风险。合同签订后,A分两次支付给B转让费15万元,但未按合同规定办理公证手续。B认为A未按约支付转让费,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后来,B申请的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公告。据此,A向法院起诉,要求B返还转让费15万元,并赔偿违约金3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A和B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未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未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所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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