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标注册的五个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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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的五个基本问题

作者:北京佳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08 08:15:49

国内市场经营者越来越重视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企业仍有不少人甚至相关工作人员对北京商标注册知之甚少,导致未能及时申请注册或续展,最终对他们的商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继上周关于商标注册的五个基本问题(关于商标注册,你应该知道什么(1))之后,本周我们将继续带你了解有关商标注册的其他问题。

1.商标注册成功后,有效期为10年。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商标注册人未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提出续展申请的,也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但应当缴纳续展费。

2.由于注册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注册商标的续展,理论上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可以达到。但是,由于商标局不会主动通知商标注册人提出续展申请,商标注册人必须记住,续展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该注册商标将失效,无法恢复,商标注册人将不再具有商标专用权(虽然商标注册人可以再次提交商标申请,但商标复审标准不是该商标可以与该商标相类似,新商标申请可能无法成功注册。

3.商标什么时候注册?在品牌达到一定知名度或者企业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之前,是否需要注册商标?

4.目前,我国商标审查采用先申请原则,对商标的使用没有要求。也就是说,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的,应当对先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批和公告,对后申请的商标,即使先使用后申请的商标,也应当予以驳回。可以看出早期应用程序的重要性。

5.产品或服务投入市场前,先注册使用的商标。我们在市场上做不到。商标也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我们还没有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当你想申请注册商标时,你可能会发现其他人已经为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务注册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此时,你可能会陷入两难境地。

做知识产权的都知道,商标有商标法,专利有专利法,所以呢,一般而言,对商标法,专利法了解清楚了,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基本上问题不大,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商标转让,专利转让的过程中,很可能要做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法就要起作用了,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什么样的合同又是无效的,合同订立是怎么来的。

这里面还是有很多细节,这里以长春恒信致远的合同法培训为例,与大家共享几个知识点,也希望大家要找商标,找专利的时候,能够联系我们。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商标转让,专利转让都是适用合同法的,而一些收养关系,婚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则不适用于合同法,做了合同也没用。

经营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时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同时具备的两个法定条件,即:

第一、经营者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第二、经营者能够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并能够提供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经营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时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同时具备的两个法定条件,即:

第一、经营者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第二、经营者能够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并能够提供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下面商标注册公司从举证实务角度做一下要点阐述: 

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多所购进商品的商标应当尽到基本的商标权瑕疵审查义务。这种审查义务在经营者商标侵权免责时表现为经营者通过举证自己的审查义务已经尽到从而证明对商品侵权并不知悉。商标注册公司阐述司法实践中考量经营者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的关键点如下:

1、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及品牌影响力。如果经营者经营规模较大,对此类经营者的管理应当更加规范,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经营者的进货规范化往往要求更为苛刻。

2、经营涉案商品或类似商品的时间。经营者如果经营涉案商品或类似商品的时间较长,则其应当知悉涉案商品的一些常见商标。

3、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如果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则作为经营者应当对此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的真伪给予更高的真伪审查义务。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以上几点不需要均具备才会被认定为经营者已知悉所售商品存在侵权,但任何其中一项,如果经营者举证不当均有导致免责要求无法获得支持的风险。而就经营者的瑕疵审查义务举证要点而言,其实仍然是在围绕“合法取得”的证据而展开。

另外,实务中,商标权人为能够有效举证,有时会向经营者发出律师函或其他侵权告知函,警示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已经存在侵权。经营者如果置之不理,则如果情况属实,经营者的侵权赔偿责任无法免除。当然也有的商标权人为获得侵权赔偿而故意先不做侵权警示,而是在诉讼中直接要求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由此案件的焦点也将转为经营者能否“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义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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