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北京商标注册证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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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北京商标注册证需要什么材料?

作者:北京佳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17 08:53:28

每个人都知道,商标是一种产品,是一个企业的标志,是每个企业注册的内容。但有时商标证遗失,需要补办。商标注册证需要补充哪些材料?编辑整理了有关资料供你参考。补发北京商标注册证所需材料:

一、签发《商标注册证》补发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二、提供主体资格证书,并在个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空白处加盖公章;

三、委托代理人需要出示代理协议书和委托书的;

四、商标注册证遗失的,由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中公布遗失声明,经审查批准后发给新的商标注册证;

五、商标注册证损坏的,申请人应当将损坏的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由商标局审批发给新的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补发注意事项:

一、商标申请人对非标准或者非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补正的,可以修改或者删除,但不得扩大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二、商标申请人按照补正的要求补正后,应当在相应的空白处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代理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三、由于商标图案不明确或者出具了应当填写的商标说明进行更正,商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更正,但不能对商标图案进行实质性更正,否则视为无效。

四、商标局已下发《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商标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补正商标,只有一次答复机会。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商标补正,导致商标被驳回。

商标注册证补发办法:

一、如果是申请人补办,可直接到市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二、你可以找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这样可以节省用户很多时间。

在商业领域,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方法是,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标记的专有权,或允许他人使用这些商品或服务以获得报酬。《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延长6个月。”。

每一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前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撤销注册商标。”对于商标在续展期或展期内的转让,双方应记住在合同中提出双方办理续展的义务。如果商标已过展期,转让将不予批准。

对于企业来说,商标已经成为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之一,或许你认为公司刚起步,注册商标的费用也是一部分成本,或许要花上几千上万元。但是当你企业做大的时候当你企业的品牌做的响亮的时候回头一看会发现自己的品牌商标被人注册了,而且注册人有可能会告你侵权,这时候你会花费比注册费用要高千万倍的代价,不管是买下商标还是更换品牌都会让人痛心。

众所周知,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没有注册商标就开始使用被注册之后就会付出惨重的代价。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域名也作为独一无二的识别性也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如果不幸和自己品牌契合度很高的域名一旦被注册,花钱再买回来付出的金钱也是不小的数目。

而近年来,域名的热度逐渐上升,因为要买一个域名可以说一掷千金。为了一个域名花了高昂的价格的企业可以说数不胜数。当初注册一个域名不过几十或几百元,现在价格飞涨。为什么呢?原因很简单企业都想通过域名获得互联网流量的入口。如果你有域名那么每天的自然流量就不少,况且一旦推广出去更能够获得流量,如果和品牌相关那么就能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商标是品牌是你线下资源的一个汇集,而域名是你互联网的入口,是你网上营销的风口。如果你是做加工或一些传统门店或许域名对你的作用可能暂时显现不出来,但是如果你是知名企业或互联网服务的企业那么可以说域名是你必备的资本,如果没有好的域名就意味着你缺乏一个好的入口。至于哪个更重要呢?看你的企业或者你的想法,未来充满想象不要在创业初期留下遗憾。

商标法明确规定的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有七种: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使用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在同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进行商品装潢,误导公众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志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后的商标投放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主要包括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刷、隐匿、营业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7)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在证据收集方面,

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取得的涉嫌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调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情况;

(2)查阅、复制与当事人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等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查封、扣押被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可以要求权利人查明涉案货物是权利人生产的产品还是其许可的产品。(T82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处罚内容时,确认侵权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货物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货物、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倍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两次以上商标侵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指明供应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非法经营额的计算,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货物的销售价格;

(2)未售出的侵权货物的价格;

(3)侵权货物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已经确定;

(4)侵权货物的市场中间价;

(5)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取得的营业收入;

(6)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货物价值的因素。

例外情况:如果卖方不知道货物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能证明货物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且指定了供应商,则应明确规定不予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合法取得商品的情形有四种:

(1)供货清单和付款收据由供方合法签字、盖章,并经供方审核属实或认可;

(2)有买卖双方签订并经核实确实履行的采购合同;

(3)有合法的采购发票,发票上记载的项目与涉案货物相对应;

(4)其他能够证明依法取得涉案货物的情形。特别是该程序规定,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调查处理。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或者终止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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