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标注册之后怎么正确使用?
商标不仅仅是代表一个企业的形象,更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每十年续展便可以永远存在。北京商标注册人应好好利用和保护商标,规范使用,将其价值发挥最大化,商标注册成功之后我们就能为所欲为了吗?NO!商标注册之后当然要正确使用,错误使用之后就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那商标注册之后怎么正确使用?下面来为大家介绍下:
1、商标标识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中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否则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在实践中,一些商标注册人为了让商标更美观或出于其他原因,会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细微改变,或者在商标外加上方框、圆框或线条,这些行为都属于随意改变商标,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注册人在使用商标时,必须确保商标的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将商标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
2、商标的使用主体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或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常见的企业更名、搬迁和商标交易的情况以外,企业的分立、合并、入股、改制等事件都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变更。
3、商标的使用范围在注册商标时,申请人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使用商标时,申请人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如果想在核定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申请人须另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4、商标的注册标记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在“商标尚未获准注册”和“商标使用范围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两种情况下,申请人在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都属于违法行为。
5、商标的使用证据在商标相关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商标使用必须通过证据来体现,没有商标使用证据,当事人就不能证明商标使用事实的存在。在实践中,一些注册人虽然存在使用行为,但由于不重视保存原始资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证据,导致商标权丧失。
此外,在涉外注册过程中有些国家的注册管理部门也要求提交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使用证据来确权。因此商标权人一定要注意保存商标的使用证据。商标对于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既然费尽周折把它申请下来,就要正确地使用,不断提升商标的知名度和企业的品牌价值,这才是使用商标的正确姿势。
一、商标转让由商标局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签发转让证书。
二、买卖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协议。
三、商标权人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对商标进行公证,取得商标声明公证。
四、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公证书交商标局,然后交纳转让手续费(一般1000元)。
五、商标局应当在1-2个月内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开始审查。
六、商标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8个月内发布公告,并向双方签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书。
七、商标/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需双方签字或盖章)
八、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或者合同。
九、转让人、受让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凭许可证)。
十、公证处商标声明公证书(按商标局要求)。
十一、、请提供经营代理公司的经营者身份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翻译机构确认的中文译本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成功后,商标局不再发给新的《商标注册证》,而是发给《商标转让证》,与原《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
商标在转让前同时转让的,应当同时提交原商标局出具的商标转让证明。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同时转让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转让注册商标,不得造成识别错误、混淆或者其他不利影响。一般来说,注册商标转让人持有的其他商标与同时转让的商标近似或者相同的,必须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否则不予批准转让注册商标!
转让注册商标,应当注意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或者已经延长(超过商标有效期半年)的,必须同时提交续展申请。否则,该商标的转让将随着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届满而失效,商标局不予批准该注册商标的转让申请!提出转让申请后,商标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向转让人和受让人发出《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转让人、受让人发出《商标转让不予受理通知书》。
商标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应当向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书(直接办理的,按照申请表填写的地址以挂号信方式向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书;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将更正文件送交代理机构),并要求申请人限期(一般在收到更正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将商标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者不批准。转让申请经批准后,直接办理的,由商标局按照申请所填地址以挂号信方式将商标转让证书发给受让人;委托代理办理的,商标转让证书将寄给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转让,应当公告。
证书上的签字日为公告日,受让人自公告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者不予批准的,由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转让申请中的受让人属于一人以上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者证明只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当申请补发。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将全部文件送交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类别按《商标注册证》批准的国际分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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