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北京商标注册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商标在我们生活中无处不在,就算平时我们买东西也喜欢买一些品牌,而这些品牌都是经过注册了的,也就是商标,可见北京商标注册是很常见的,一个好的商品离不开一个好的商标品牌,而一个好的商标品牌也许能给我也来带巨大的效益!所以商标注册我们不容小觑,前面关于商标注册的知识我们也讲了不少,今天和我司小编来看一下如何注册商标,商标注册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注册商标,商标注册需准备的文件有:
1.公司申请请按营业执照填写名称、地址后盖公章,个人申请按身份证上的名称、地址填写后签名;
2.商标图样:如不要求指定颜色,请交黑白图样6-10份;如指定颜色,请交彩色图样6份,黑白图样1份,商标图样应满足长X宽不大于10X10cm,不小于5X5cm;
3、执照复印件(公司申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申请)一份;
4、证明文件: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烟丝、人用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婴儿食品等商品的商标注册,应附相关证明文件。
5、公司企业只能以公司名义申请,个人申请需要提交个体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递交商标局三个月到半年内受理,第十八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后开始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内无异议核发商标注册权利证书。整个商标申请所需时间为二至三年。
注册商标企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文件如下:
①.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盖有单位公章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③.清晰的商标图样,每件商标黑白图样十份(如商标为彩色,每件商标请提供彩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不小于5X5CM,不大于10X10CM)。
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文件如下:
①.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②.申请人提供具有商标注册申请资质的文件,如个体工商户执照等;
③.个人签字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④.清晰的商标图样,每件商标黑白图样十份(如商标为彩色,每件商标请提供彩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不小于5X5CM,不大于10X10CM)。
如委托代理公司办理,还需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商标注册是一件十分繁琐的事情,如果你没有时间照顾到商标注册的方方面面我司小编建议您找专业的商标代理公司进行办理,毕竟专业的事情就应该交给专业的人去做,这样才能够事半功倍。
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
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 Little 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
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商标注册浅谈商标宣告无效有哪些
1、使用本法第十条的禁止性使用标志的:(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使用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上述3类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3、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例如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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