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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要多久才能成功

作者:北京佳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08 08:16:05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取得商标专用权,按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商标局批准注册的法定事实检查。那么让我们看看北京商标注册要多久才能成功?

一、商标注册预查询需要一天时间商标查询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注册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查询。商标查询是一项专业性的工作,委托专业团队代为查询,会得到更准确的建议。晨莲知识产权拥有国家商标官方查询分析门户,为您的调查分析提供准确的依据。

二、审查商标注册形式大约需要2-3个月商标形式审查(约2-3个月)。商标形式审查是指商标注册机关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和程序是否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审查机关编制申请号,确定申请日,发出受理登记通知书。确定申请日期非常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先申请原则,一旦申请日发生,就成为决定商标权的原则依法,商标注册申请日为商标局收到申请之日。

三、商标注册实质审查需9个月左右商标本质审查(9个月)。商标本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进行审查、数据检索、分析、比较、调查研究,以及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决定等一系列活动初步审查批准或者驳回申请。

四、商标注册初审公告需3个月商标初审公告(三个月)是指经审查,准予注册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自初步核准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对初步核准的商标提出异议的,予以注册,并同时公告注册公告,发给注册证书。

商标不注册有哪些危害,商标作为企业品牌的核心标识,有很多经营者并没有意识到它身上承载的多重价值。实际上注册商标可以说是企业产品通向市场的第一步,更是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体现和代表。那么商标不注册有哪些危害?商标不注册有哪些危害商标不注册有哪些危害?

1、商标专用权不受保护商标权是一种专有权利,它具有唯一性和独占性,不注册商标最直接的影响便是企业没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利,你可以用,别人也可以用。你企业经营得再好,其他商家也可以随便把你当标识拿去用。

2、容易被他人抢注,甚至被反告侵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商标注册审查采用的是“在先原则”。指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类别上,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在先,在后进行申请的商标便不予注册。

3、容易造成无意侵权侵犯他人商标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有意侵权,一种是无意侵权,而无主观恶意的侵权,一方面是因为未注册商标很有可能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成功或申请在先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则是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但原商标使用者依然在不知情的状况下继续使用该商标,甚至进行推广,因此构成无意侵权的行为。而一旦发生无意侵权,又被相关利益人发现,轻则开展侵权诉讼,重则被认定侵权会付出巨额赔偿。

4、品牌形象受损,市场美誉度下降一个成功的商标,是企业建立品牌效应的基础,也是消费者认购产品或服务的最直观标志。商标不注册,你用的我也可以用,将面临许多低成本、粗制滥造的产品流入市场以次充好。

5、将损失重要的无形资产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无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不受到法律保护,也就不能形成工业产权,而无产权自然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在拥有了商标的专用权以后,商标作为工业产权的那一部分财产权才能在此基础上被“激活”,而其价值也才会随着产品与服务经营质量的上升而不断升值,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益。 

所谓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依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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