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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北京商标注册价格的因素有哪些

作者:北京佳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24 08:50:39

影响北京商标注册价格的因素有商标设计和材料准备齐全度之类。这些都是很合理的现象,如果想要降低费用可以从这两方面下手,自己设计商标和耐心把材料准备齐全。

虽然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价格统一,而且收费透明,但是很多人的商标注册价格还是有所不同,注册费虽然都是一样的,但是除了注册费用以外的费用是多多少少有高有低的。那会是哪些因素所导致的呢?

商标设计费。有的人的商标图是自己设计的,他就少了商标设计费,而有的人的商标是专门请设计师进行设计,由于设计师的不同,价位也就不一样,所导致的设计费也不同。因为这一点就大大影响了人与人之间的商标注册价格。即使是同样都请了设计师进行设计商标,他们对商标的要求不同,和所请的设计师级别不一样,设计师的收费也就不同,这个也会拉大商标注册价格。

资料齐全度。在商标注册图中除了需要商标设计图以外,还需要很多资料,比如说法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照片,还有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明,这些证明都是需要打印或者复印出来,而且一式几份,如果资料准备齐全,这虽然费用不多,但是可以在审核途中一次性通过会省下很多费用,如果在反复审核中出现纰漏,然后又去重新准备,来来往往反反复复几个回合,自然会浪费很多费用。虽说这只是小问题,但是这也会拉大商标注册价格的不同。除此之外,如果是找代理注册机构进行注册的话,这个注册价格会拉得更大。

国对地名商标亦采用了限制注册的原则,即仅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注册为商标作了限制性规定,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称谓和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不在禁止之列。中国人对自己的家乡务必热爱,以至在为自己的商品选择商标时,常常想到用地名作为商标。不过我国对地名商标亦采用了限制注册的原则,即仅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注册为商标作了限制性规定,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称谓和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不在禁止之列。  

在我国,地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一般有下列情形: 

(1)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称谓和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包括乡镇、街道、胡同、山川河流等地名,经国家商标总局核准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地名具有多种含义,地名本身的含义并不突出,如凤凰、长寿等。“凤凰”,其第一含义是传说中的一种鸟,当其使用在商品上时,人们也首先针将其视为商标,而不是产地湖南省凤凰县。 

(3)地名经长期使用后,已被消费者熟知,可以区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具有了商标显著性的特征,如青岛啤酒、贵州茅台等,即地名经使用后获得了显著性,产生了第二含义。 

(4)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这类商标不可避免地将地名作为其组成部分,如金华火腿。所以,现实生活中地名商标还在一定程度上大量存在。但地名商标的特殊性使得法律对它的保护也存在特殊性。 

《商标法》第10条第2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注册人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后,应及时寻求法律保护。按照我国商标法律的规定,负责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商标保护的双轨制。所以,当发现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但是,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同时请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而只能选择一个处理机关。

究竟选择何种保护途径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希望达到的目的来决定。一般来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特点是:行动迅速、程序简便、结案所需时间较短。但行政机关对于侵权赔偿只有调解的权力,如果当事人不服,还需要请求法院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特点是:程序严密、注重民事赔偿。因此,如果希望尽快处理案件,制止侵权的扩大,可以选择行政机关处理;如果因侵权所受的损失较大,希望获得有效的赔偿,则以向法院起诉为好。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的,应当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请求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请求书需要写明请求的事由、请求的法律依据。请求人的名称、地址、侵权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侵权行为地等。在提交请求书时,当事人应出具其权利证明文件,同时附送被控方侵权的证据材料。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所投诉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可以作出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收缴直接专门用于侵犯商标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4、处以罚款。

法院在这种案件中的态度是,哪一方在先使用商标,商标权便归属哪一方。因此,需要保留以下证据以便日后能够在争议中获胜。当你的未注册商标与别人的未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法院在这种案件中的态度是,哪一方在先使用商标,商标权便归属哪一方。因此,需要保留以下证据以便日后能够在争议中获胜:  

(1)判断两个商标对相应的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 

(2)保留好证明自己在先使用商标并且自己的商标有一定的影响的证据,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证据具体集中于:

 ①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及相关交易文书上(如标牌、产品说明、手册、销售协议、票据等);

 ②服务商标使用证据表现方式包括服务场所装饰、菜单、招贴、价目表、文件资料、服务协议等; 

③用于广告宣传证据的表现形式包括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等媒体广告宣传、展会资料、照片、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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