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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解答为什么成功注册商标后还出现商标无效的情况

作者:北京佳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15 08:28:48

成功注册商标才能发挥商标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商标的作用能否发挥完全,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办理商标注册案件的过程中,也曾有企业对商标续展、商标无效的概念提出疑问。为什么成功注册商标后,还出现商标无效的情况?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北京商标注册小编现在就为您解答。   

如果大家的商标,还在使用的过程中,有人跟你说商标是无效的,不知大家作何感想。有的会说,我注册了的商标,为什么是无效呢?在商标局注册了的商标,有可能无效吗?站在专业的角度上告诉您:有这个可能,这里涉及到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问题。   

大家最容易理解的应当是商标注册期限过期无效,这个很好理解,因为商标注册一次,只有十年的有效期,如果忘记了续费,变成无效是可能的,这就需要您注重商标的经营与使用,记得做好商标续展工作。   

此外,商标法也有明确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那么商标宣告无效,为什么当初又可以注册成功呢,这就是审查员的水平决定的,有的审查员很有可能因一时的疏忽,把本不应该注册成商标的,如果通过了审核,后期也是可以宣告无效的。提醒您不要轻易相信商标注册包过的机构,因为不管谁申请商标注册,都需要严格按照注册流程来进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这个也是可以宣告无效的,所以这点大家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尽量小心。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当然,这个宣告无效,是要向商标局交纳费用的,所以没有利益关系,一般人是不愿无缘地故的宣告别人商标无效的。   

申请商标注册应尽量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规范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填写。区分表总共有45个类别,基本涵盖了全部的商品以及服务,商标注册要分类注册,同一个商标注册在一个类别就算一个注册商标,如果在45个类别上都注册就是45个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以后就享有法律规定的垄断性质的排他使用权,这个权利叫商标专用权,这个权利是有严格范围限制的。

对与商标专用权,在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中第五十六条有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解释来说,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准注册的类别(包括大类和小类)上使用,如果在没有核准注册的类别上使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实际上就是一个非注册商标。而且,如果遇上该商标在其他类别上已经被他人注册的情况,商标的跨类别使用还将构成注册商标侵权,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所以说注册商标是不可以跨类别使用的。

商标代表着一个企业生产或经营的质企业质量、信誉和形象,在公司或者生意的发展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商标转让是指该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审核批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拥有人在商标注册的有效时期内,依法定程序将部分或全部商标的专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报酬,这样的一种商标转让过程称为商标转让,也可以叫商标权转让。

正确选择商标转让的途径是商标转让过程中必不可缺的一步,商标转让的途径有几种,首先商标转让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组织有很多家,可以说是遍布全国,在国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分布有。

如果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程序的,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通邮状态是良好的,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若不具备以上所说的条件,最好还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局在对商标转让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一般会给商标转让申请人发出各种文件,如补正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

这些文件大多要求申请人对原申请内容做一定更改并回复。而商标局发出的这些文件基本都会通过邮局以邮寄的方式发出,由于国内一些地区的邮递带路还不是很通顺,加上有一些商标转让申请人的地址发生了变动,所以商标局发出的文件经常会发生商标转让申请人收不到的现象,从而影响了商标转让的过程,这是需要注意的地方。   

商标转让的途径主要就是这两种,当然还有其它途径,但这两种相对风险是较小的。不管是委托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还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商标转让的途径。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此外第11条规定一些标志缺乏显著特征,如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的标志等,这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可见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时,若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性,商标定会遭遇驳回,不予核准注册。

从法理上而言,商标显著性可细分为固有显著性和经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

如何判断商标显著性

1.判定商标是否具有可识性。不能使相关公众将某一标识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的标识不可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2.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可以考虑商标标识的独创性。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商标的独创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具有的显著性,有显著性的商标不一定具有独创性

3.判定商标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要和具体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相结合。通常认为,当标识表示的含义与商品属性关联性最弱时,商标的显著性最强,反之则显著性最弱。例如,文字“苹果”不结合商品考虑,作为商标注册是无法判定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但如果结合不同指定使用商品分析将产生不同的结果或可能。如“苹果”指定使用在手机商品上显著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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